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57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粟x、罗xx、龚xx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云和茶餐厅666号包厢,利用扑克牌以“十三水”的方式进行单注200元起的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x、粟x、龚xx、罗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户籍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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