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4年8月8日8时53分,邹*驾驶湘J3759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XX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汉寿县XX大道XX镇XX村路段时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浓度为52mg/100ml。经查询,邹*所驾驶的湘J3759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于营运车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结果、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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