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68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黄××伙同邹××、樊××、陈××、汪××等人在樊××开订的××××酒店××××××房间内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6月24日我局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黄××查获,经提取其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尿检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