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吴*于2025年6月17日在荷塘区新桂村蔬菜组18号违规燃放烟花鞭炮。
  以上事实有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