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68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水口*******,现住水口乡曲溪村5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上22时许,陶X长与黄X明、侯X仙等人在绥宁县长铺镇XX烧烤店外吃夜宵,黄X明与侯X仙因为之前的琐事发生口角,陶X长为了帮侯X仙出气便从自己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威肋黄X明,后陶X长又将砍刀放入车后备箱。黄X明仍与陶X长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黄X明用脚踢了一下陶**的屁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七日。因现违法人员于2025年6月11日已被绥宁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因原处罚决定适用法条错误,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撤销原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此次处罚决定的行政拘留时间与之前的处罚时间相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