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董)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株洲市芦淞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0时许,董家段派出所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大食堂检查时:查获蔡XX、袁X、林XX、邹XX四人在进门第二桌麻将桌上以放炮20元,自摸每人30元的赌注进行转转麻将赌博,查获时,蔡XX剩余赌资150元,袁X剩余赌资60元,林X剩余赌资40元,邹X剩余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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