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至6月2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曾X与吴X、罗XX、申XX在娄星区XXXX花园X栋XXX号房间内,在明知电话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以架设手机口的方式提供给他人拨打催收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手机内提取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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