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49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雨在长沙市雨花区××国际5栋18楼18088室,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另查明,2025年3月份以来,李×雨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025年6月23日,李×雨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李×雨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毛发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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