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芙蓉*******。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上午,在湘潭市碧桂园黄金时代小区内,违法行为人王*因同事纪莉与隔壁邻居雷一中之间,关于小区自建围墙高度问题,与雷一中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王*情绪激动,伸出右手食指用劲指到雷一中眉心处,造成雷一中头部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笔录、现场监控截图、证人证言、受伤当时的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行为人王*投案自首,愿意赔偿合理费用,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主观恶意性、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