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紫)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金鸡*******,现住东安县白牙市镇九*******。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的时候,李xx在网上浏览网页时,在网站发现一个二维码,二维码上有个“扶贫计划”APP,当时李xx做生意正好亏了钱,扫描二维码下载APP后,有客服和我说有个扶贫计划,可以帮助我摆脱困境,李xx说自己是做生意的,对方表示可以提供资金帮助, 之后在2024年10月25日14时06分,我就使用我母亲唐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75651003366262)收取了一笔来自账户名:徐xx的上海工商银行卡(卡号:6231621131019425690)的31000元转账,之后对方在那个APP里面发信息给李**,叫她把那31000元存到一个账户里面去,她就到东安县龙泊湾农业银行将这31000元通过无卡存钱存到对方提供的卡号为3228480128729001775,账户名:崔xx的账户里去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