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2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05月10日晚21时许,刘XX与苏X(已处理)两人因琐事在平江县三墩乡戴市村对吴XX(女,12岁)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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