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两)决字[2025]第029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50分许,肖X永在衡山县XX新材料有限公司二号车间内扯掉曹X辉接在水龙头上的水管洗手时,曹X辉讲肖X永是个杂种,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肖X永用右手打了曹X辉额头、面部各一下,造成曹X辉软组织挫伤和手臂被抓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