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土)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土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早上,何××到其种植的茄子苗地浇水时,看到自己种植的茄子苗被破坏。何××便走到位于汝城县土桥镇龙内村上龙村道旁何××家种植的扁豆苗地中用手将何××种植的扁豆苗拔掉破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家被损坏的扁豆苗损失价格为伍佰伍拾捌元壹角肆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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