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4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商贸*******,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00时57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板马路XXX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了张某某体内的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025年6月24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72.12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张某某2023年1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1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经查证,张某某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