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人)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S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塞乡天星村组,现住张家塞乡天星村组
现查明:Sxx于2025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于2017年8月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后,一直在湖南省资阳区张家塞乡天星村王X清家里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两个小孩,因Sxxxx不是正常入境,名义合法签证,不能办理结婚证等合法居留证件,至今非法居留7年10个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SO***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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