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甘)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杜*于2024年1月至3月期间,使用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1704004836170)、母亲朱凤章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1708006300473)为朱拱潜收取并转移非法资金20800元,非法获利900元。其中安徽省灵璧县向阳乡受害人张凡因在网上购买摩托车被诈骗18803元,张凡在2024年1月16日分三笔转入杜*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1704004836170)5800元、5000元、5000元;河北省涿州市西城乡受害人付伟亮因在网上购买摩托车被诈骗5000元,付伟亮在2024年2月27日、3月4日分别转入1000元、4000元至朱凤章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1708006300473)。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杜*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罚款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