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黄)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单位:桂阳县****,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3年01月13日17时许,黄沙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方元镇燕塘村12组燕X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我所民警对加油站检查后存在以下问题:安保人员不再岗、加油站未进行反恐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有证人付X波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反恐检查表、加油站的经营执照等资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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