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洪)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双峰县洪山殿镇咸*******。
现查明:2024年6月21日9时,违法行为人欧阳**在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因土地纠纷与王忠钦发生争吵,当时村上干部均到场进行调解,在争吵的过程中,欧阳**因为情绪激动,拿着手中施肥的粪勺对王忠钦的背部泼去,导致王忠钦背部及头部都沾有粪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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