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1年11月16日,李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6月12日19时35分,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三封寺镇松木桥村官堰三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本人陈述、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待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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