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911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中午,孟××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A××××从宁乡市灰汤镇×××出发,沿宁乡市灰汤镇环湖路由雅居乐往灰汤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环湖路200米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李蓝昕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以及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