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刑)决字[2025]第00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金洞*******,现住湖南省祁阳县金洞*******。
  现查明:2023年10月的一天,高X生找到森工班子负责人皮X九、刘X义、李X帮忙到汉源里国家森林偷一些木材用来做两幅棺材。2023年12月24日下午,黄X华明知是国家的木材,在高X生的请求下,帮忙到汉源里国家森林偷运一些木材。当天晚上18时许,林场负责检尺的工作人员下班后,盘X林、黄X生、刘X明、王X柏、黄X生听从皮X九的吩咐,与皮X九、刘X义、李X生一起将已完成砍伐未集堆和检尺的10根杉木装上黄X华开来的一台白色农用车上,并用杉木卸在高X生金洞镇钗江河村家的棚子里。事后高X付了800元作为森工班子的好处费,付了60元运费给黄X华。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发还文书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务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0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