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郴州市德惠小*******。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违法行为人江XX听从犯罪嫌疑人江XX安排,去往广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谎称自身前往境外旅游,实际用途为前往境外国家实施诈骗,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江XX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江XX的询问笔录,江XX手机内相关数据等证据证实。
  从轻处罚依据:违法行为人江**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江**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