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湖)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3时06分许,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至904公里(南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