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256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赵固镇毛屯村39*******,现住河南省辉县市赵固*******。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1时许,高XX饮酒后驾驶豫GM2M6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双牌县双电路与阳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共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现场对高XX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6mg/100ml。经公安民警查询,高XX在2025年05月26日21时30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湖南省双牌县西蔡线0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公安民警将高XX带至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高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26)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贰仟贰佰圆整;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