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3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1时许,文**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准备乘坐A67163次航班前往云南丽江,其因为烟瘾大,就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藏到了右脚鞋子里,方便落地之后抽烟。其在通过安全检查时被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移交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安检移交材料、询问笔录、嫌疑人身份证登机牌复印件、嫌疑人携带的打火机、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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