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长潭*******,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长潭*******。
  现查明:2024年11月28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一楼“G万游引力动漫城”通过“打鱼”赌博机参与赌博。彭*通过给“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人员微信付款的方式充值2笔共400元用于上分,第一次充值200元打鱼,打完后再次充值200元,后将这400元输完后便离开。彭*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人员询问笔录、账单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法行为人彭*主动来投案自首交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