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8时左右,廖××到攸县××街道××××广场×××鞋店找到了在此上班的罗×,两人因感情问题引发纠纷,纠纷过程中廖××用手指着罗×进行指责,罗×因受不了廖××指责而率先踢了廖××一脚,廖××被踢后便开始用手推搡罗×,两人因此扭打到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罗×荣不停的用手掌殴打罗×的身体,罗×则用手抓廖××的面部、用嘴咬廖××的小臂,扭打过程持续约20分钟。事发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