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17日,李××以图财为目的,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在长沙市雨花区×××电竞酒店内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29201723438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长沙机场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以线上手机操作收款后再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非法出借期间共计汇入非法资金10000元,其中涉案金额10000元,李××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李××于2025年6月2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主体信息及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