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职)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文荟社区打牛塘安置房XXXX宾馆在办理未成年人XXX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XXX未按规定询问有关情况并未如实登记XXX身份信息,违反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田心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