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47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19时47分,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架号尾号为XXXXXX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XXX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了马某某体内的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5年5月26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体内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49.13mg/100mL,6月5日,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架号尾号为XXXXXX的电动二轮车隶属机动车范畴,属于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另查明,马某某2021年6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于同年7月3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查获时间超过两年,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电动两轮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查证,马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