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39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南塔*******。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2时许,邓*(身份证号码:431003199903063215)用自己手机号码15273505206拨打110报警称现有人吸毒,现在青年大道××门口等警察,可以带警察去小区具体地点。民警张××带领辅警向××驾驶警车到达现场,未发现有人吸毒,后对报警人邓*进行询问得知邓*是昨晚喝酒时与人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其知道对方居住在郴州市××,后其谎报警情称有人吸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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