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宋)不决字[2025]第0099号
违法行为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蔡某系智力残疾人,于2025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黄泥塘xx电竞门口,盗窃“盒白沙”一条。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报案人报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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