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紫)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
现查明:2025年初,唐*在微信上认识一男子(微信昵称叫林峰),4月初,该男子通过微信发信息告诉唐*说其公司有个做慈善的活动,需要唐*提供银行卡,对方将慈善基金打到唐*的银行卡,再进行捐助,唐*提供自己卡号为622203190003729784的工商银行卡,4月11日早上5时45分,其工商银行卡收到26100元资金,“林峰”联系唐*,要求唐*当天上午11时许到东安县工商银行将资金取出,并存到林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去,唐*按照“林峰”的要求将资金取出,将26000元存入林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自己获利100元。经国家反诈中心平台推送,转入至唐*工商银行账户中的26100元资金为诈骗资金,报警人赵鹏飞已经在山西省聊城市莘县公安局报案并立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银行流水、报警人的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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