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李XX曾于2022年11月2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6月24日18时许,李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平江县XX镇XX村方向往平江县XX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XX镇XX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进行呼气试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6mg/100ml,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与照片,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公安内网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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