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8时许,李××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北站对面阳光小院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丈夫肖×发生口头冲突,肖×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用双手搂住李××肩膀摇晃,并在李××准备报警时拖拽李××。李××伤势轻微,不要求进行法医鉴定。李××目前不接受调解,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对肖×进行相关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