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四)决字[2025]第025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望城*******,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望城*******。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晚9时许,邓XX在临澧县四新岗镇“XX”烧烤店就餐,中途邓XX离开到烧烤店对面马路边时遇到一只狗对其叫,并追赶邓XX,因担心狗会咬自己,邓XX从自己汽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支气枪对狗打了一枪,狗被击中后逃离。2025年6月4日,邓XX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上缴气枪1支,铅弹38个,高压打气筒1个。经鉴定,邓XX持有的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佰圆整。
  收缴气枪1支、气枪高压打气筒1个、气枪铅弹38个。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