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青树嘴*******,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玺*******。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违法行为人向某在长沙市芙蓉区XXM3栋2306房卧室内,通过“吹气球” 的方式吸食危险化学物质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2025年0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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