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56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梓镇坪烟村卫星*******,现住榔梨街道蓝思科技*******。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黄花镇东十一路檀木站地铁站3A出口处盗得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雨花区一无名废品店,2025年0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