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株洲市芦淞区大汉悦中心旁北京银行前麻辣烫摊位上,因看对面同桌吃饭的陈凤娇不爽,无事生非,起身用手指着陈凤娇,并出言辱骂对方,后抬起桌上装有啤酒的碗泼向陈凤娇及同行的另一人龙旺,但并未泼到两人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李*又抬起其同行人员面前一碗装有啤酒的碗泼到龙旺及陈凤娇身上,龙旺及陈凤娇遂起身抬起面前装有温热汤的碗泼向李*,在双方互泼后,后李*又走至龙旺身前用手推搡其肩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2.受害人陈述,3.提取笔录,4.证人笔录,5.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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