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438号
被处罚人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违法人邱X怀疑何X与其丈夫何XX有暧昧关系。2025年5月7日,在浏阳市金刚镇XXX村一路段,邱X与何X发生揪扭,后邱X持刀将何X肚子、手臂捅伤,经鉴定,何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邱X的陈述与申辩;2、何X的陈述;3、何XX、毛XX的陈述;4、鉴定文书;5、孕检报告;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邱*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因邱*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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