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44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以来,陈XX伙同万X(在逃)等人先后在浏阳市XX路XX大厦附近一2楼民房内和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XX公寓X栋2楼左侧房间内摆放捕鱼类电子游戏机,并以200元一天的报酬聘请曾XX、饶XX、刘XX三人在赌场内帮助赌客上下分,赌客刘XX、郑XX等人先后在该赌场内利用捕鱼类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输赢较大。2025年6月23日,曾XX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曾XX、陈XX、饶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刘XX、刘XX、郑X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6、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7、检查笔录;8、现场照片;9、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10、到案经过;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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