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60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文在株洲市芦淞区大汉悦中心旁北京银行前麻辣烫摊位上,因看对面同桌吃饭的受害人陈凤娇不爽,遂起身用手指着陈凤娇,并出言辱骂对方,后抬起桌上装有啤酒的碗泼向陈凤娇及同行的另一受害人龙旺,但并未泼到两人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此时李文同行人员曾*加入,与龙旺及陈凤娇争吵,双方互相辱骂对方;后李文又抬起曾*面前一碗装有啤酒的碗泼到龙旺及陈凤娇身上,龙旺及陈凤娇遂起身抬起面前装有温热汤的碗泼向李文,在双方互泼后,后李文又走至龙旺身前用手推搡其肩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曾*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1.李文询问笔录,2.曾*询问笔录,3.龙旺询问笔录,4.陈凤娇询问笔录,5.证人询问笔录,6.监控视频,7.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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