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余)决字[2025]第105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于2014年1月份开始吸食海洛因以及冰毒,于2014年3月27日、2015年11月23日、2019年3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其最近于2025年1月末、1月29日、2月2日找到“青宝”购买海洛因在家中自己一个人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5年5月初、5月中旬的一天又联系周XX够买冰毒后自己一人躲在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毒。
  以上事实有唐**陈述和辩解;前科材料;毛发检测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购买毒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