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272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00时许,违法行为人魏XX驾驶牌号为XXX的宝马轿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XXX路XXX路段时,遇到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郭XX带秩序中队负责人曾X、民警陈X以及刘XX、张XX等辅警在该路段查酒驾。魏XX曾因酒驾被吊销的驾驶证,害怕被查到,逐驾驶轿车调头准备逃离现场。交警四大队辅警刘XX看到后,跑到魏XX驾驶的轿车前阻拦,并向魏XX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魏XX不听劝阻,驾驶轿车顶着刘XX继续往前行驶。刘XX往后退了几步后被撞倒在地,随后魏XX驾驶轿车逃离现场。刘XX被撞倒后,造成手臂等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魏XX的询问笔录,刘XX、曾X、陈X、张XX、刘XX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医院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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