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现住湖南省靖州县渠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许×文和受害人吴×勇在渠阳镇“×豪小区”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许×文将吴×勇打倒在地,致吴×勇全身多处受伤。经靖州县人民医院诊断:吴×勇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脑外伤后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文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吴×勇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靖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吴方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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