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鲤鱼*******,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鲤鱼*******。
  现查明:我辖区居民曹**(身份证:431023200502010084),其于2025年6月19日凌晨在网上下载了一款名为“问鼎娱乐”的赌博游戏,注册了以后充值了2000元本金进行赌博,在游玩了一小时后,曹**将连本带利剩下的2000元金额进行提现。提现收取的银行卡为其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05630001551578),在提现的2000元中,有一笔1000元的资金系涉诈资金,受害人名为莫振杰(身份证:452123199603100032)。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银行流水 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