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石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雅雀湖小区25栋楼前送外卖时因外卖送餐问题与订餐客户王某景发生纠纷冲突,石某通过微信邀胡某山到现场后与王某景发生肢体冲突,其中石某与胡某山分别用拳头和头盔对王某景进行殴打,王某景也用手击打某航与胡某山。
  以上事实有:石某的陈述、胡某山的陈述、王某景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