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铺)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1时许,李××在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老××场旁一木结构房的一房间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板检测,李××的新鲜尿液呈吗啡阳性。另查明,2022年8月,李××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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