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现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
  现查明:经查,戴**吸毒成瘾严重,第一次吸毒是2012年9月25日在耒阳市发明家广场富都宾馆吸食冰毒和麻古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在户籍地执行社区戒毒。最近,2025年3月下旬戴**在“阿飞”的带领下,两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0.3克疑似冰毒物品(未鉴定出结果)。另戴**于2025年4月30日19时许,在耒阳市体育广场的西门,拿出在4月25日,“秦始皇”(已被蔡子池派出所抓获)给其的烟弹(依托咪酯)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毛发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