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小)决字[2025]第105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X自2025年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最近一次是2025年6月25日与欧阳XX、陈XX在耒阳市小水镇孔雀山庄陈XX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之后又回到欧阳XX位于耒阳市小水镇旺家超市对面的欧阳喜庆店里吸食了剩下的冰毒。
  以上事实有谢**的询问材料、欧阳彩虹的询问材料、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